根据兰州市公安局相关户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户口性质
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为兰州市临时非农业集体户口。
第二条 管理部门
保卫处户籍办协助公安机关,对学校集体户口进行日常管理。
第三条 新生户口迁入
凡属学校统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可在新生报到时,自愿申请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新生户口在未录入兰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系统或未做变更前,任何户籍业务无法办理。(注:新生落户大概需要3个月的时间)
第四条 在校生业务受理范围
新生户口录入兰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系统后,户口状态即变更为在校生,能够办理借用常住人口登记表、补办身份证、办理临时身份证等相关常规户籍业务。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户口暂存
在校生毕业后,因等待工作或暂时不能确定户口迁出地址可有期限地将户口暂存在学校(2年)
第六条 往届毕业生业务受理范围
超过暂存期2年后,应届毕业生户口状态则变为往届毕业生,只能够办理户口迁出。
第七条 户口未迁入情形
户口未迁入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可申请办理兰州市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