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视频监控系统前端设备和线路管理规定

日期:2014-10-10  来源:作者:保卫部(处)



兰州大学视频监控系统前端设备和线路

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校监控系统前端设备和线路管理,确保系统运行正常,更好地在维护学校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视频监控系统前端设备包括前端摄像机、立杆、照明、机箱等;线路是指视频传输的光纤、同轴电缆、为摄像机提供电源的电缆和管道。
    第二条 前端设备监控区域是根据相关要求认真选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前端设备进行移位、遮挡、拆除或故意损坏。
    第三条 因楼宇建设、道路施工等工程建设,需要对前端设备和线路进行移位的,由校内工程负责单位和保卫处协商。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移位施工,所需费用由施工方承担,保卫处验收合格予以签字确认。
    第四条 发现因施工损坏监控线路的,保卫处对校内工程负责单位下发《监控设施限期维修通知书》,责令校内工程负责单位按要求予以抢修恢复,抢修工作实施单位由保卫处与校内工程负责单位协商指定,费用由施工方自行承担,保卫处验收合格予以签字确认。
第五条 若施工单位因施工损坏线路后拒不履行抢修责任的,由校内工程负责单位负责抢修,抢修费用从工程款中支付。
    第六条 遇校内拆迁、装修、改造等项目涉及到监控设备的,校内工程负责单位须报保卫处,对监控设备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因校内工程负责单位未事先报告保卫处而造成监控设施损坏、丢失的,由校内工程负责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 故意损坏视频监控前端设备和线路的,将报公安机关按“破坏公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兰州大学保卫处(章)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