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监控报警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监控报警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工作职责,规范监控中心的管理,加强安防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安防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防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和重点要害场所防盗报警系统以及消防远程自动报警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监控中心包括校本部监控中心、医学校区监控中心、榆中校区监控中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监控中心操控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1)政治审查合格,未受过刑事处罚;(2)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和处置应变能力;(3)熟悉业务、设备性能,上岗前接受业务培训。
第五条 保卫处下设本部校区、榆中校区和医学校区三个监控中心。
(一)本部校区监控中心
1.负责本部教学区、一分部教学区、草科院教学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画面的监视;
2.本部、一分部、二分部、草科院监控录像的调取和设施的日常管理;
3.根据需要对全校监控设施进行管理和操作;
4.承担本部、一分部、二分部、草科院接警事项;
5.承担远程智能报警系统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6.承担消防远程自动控制系统接警事项;
7.承担处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榆中校区监控中心
1.负责榆中校区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画面的监视;
2.负责榆中校区监控系统的日常操作与管理;
3.承担榆中校区接警事项;
4.承担远程智能报警系统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5.承担消防远程自动控制系统接警事项;
6.承担处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医学校区监控中心
1.负责医学校区教学区及南校区视频监控系统实时画面的监视;
2.负责医学校区监控录像的调取和设施的日常管理;
3.承担医学校区及南校区的接警事项;
4.承担消防远程自动控制系统接警事项;
5.承担处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监控中心值班制度
第六条 监控中心操控人员应熟练掌握监控设备系统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第七条 监控中心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监控中心操控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擅自调班,严禁脱岗、睡岗。
第八条 监控中心必须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和相关台账。
第九条 监控中心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实行每日报告制度;值班人员每班必须对安防监控系统主要设备巡检一遍,发生监视设备异常或故障,应立即向安全技术防范科报告,不得擅自维修。
第十条 发生消防远程自动报警系统频繁误报或其它异常或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科汇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监控中心操控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及高度责任心,必须不间断观察监控显示图像,密切注视有无可疑情况,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保卫处值班室,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二条 监控中心的视频监控图像不得擅自删改,不得故意隐匿、毁弃留存期限内视频监控信息的原始记录;不得买卖散发、非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不得向无关人员、单位泄露安保系统的有关情况及录像资料。
第十三条 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卸仪器设备,不得私自改动程序、或者私接私拉外来接线;
第十四条 禁止在监控控制电脑上运行非系统设备配置的其他软件,严防病毒侵害;不得任意改变设备工作状态或切断电源。
第十五条 监控中心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禁止在监控中心吸烟,杜绝一切火种;严禁存放私人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十六条 保持监控中心内各种设施设备以及地面清洁无尘,做到办公用品放置有序。当班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章 接警制度
第十七条 接到报警时,接警人员必须询问报警人员相关情况(时间、地点、联系方式、报警事由等),并将警情立即报告所在辖区保卫处值班室;
第十八条 接到远程智能防盗报警,接警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所在辖区的保卫处值班室,并与系统录入的所在单位联系人电话联系核实。
第十九条 在消防远程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接到消防烟雾(温控)报警,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报告保卫处值班室。
第二十条 上述无论何种报警,均要做好记录,记明时间、地点、对方姓名、电话以及事件的详细情况、报告情况。
第五章 监控调取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因案件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看监控录像,需填写《兰州大学查看监控录像申请表》,经保卫处值班干部签字同意;重大事项查看监控录像需带班处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因办案调取监控录像的,需填写《兰州大学监控录像拷贝申请表》,并由带班处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不得向未履行审批手续人员或无关人员泄露监控录像资料,严禁将监控录像拷贝给个人。
第二十四条 录像调取后,要及时做好调取记录;重要录像资料以及跟案件相关的录像资料,要做好备份。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50-200元奖励:
(一)遵纪守法,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不法分子,避免师生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三)发现并及时提供线索抓获违法犯罪分子的;
(四)有其他利于工作或有助于单位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扣除50元以上200元以下工资,情节严重的,将要求保安公司调离:
(一)违反监控中心值班制度的;
(二)违反接警制度,接警或报告不及时的;
(三)违反监控调取制度,向无关人员泄露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有挑拨是非或其他不利于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团结行为的;
(五)有其他影响工作或有损单位形象的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保卫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兰州大学保卫处(章)
2014年10月29日